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0550号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1764E。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610432039。
法定代表人:年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兵胜,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76.96元,由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