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迎民催字第66号
申请人太原市接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报人深圳市三鑫精美特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报人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报人海南天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市接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一张票据号**********59376、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绛县信和镁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绛县昱荣化工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深圳市三鑫精美特玻璃有限公司、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海南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太原市接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