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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民辖终4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区光伏**路**号。
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兴,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天能电力有,住所地海口市国家高新区狮子岭飞地工业园内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宇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天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初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能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英利公司向天能公司赔偿违约金计人民币9157514.825元;二、判令英利公司向天能公司赔偿因光伏组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8132700元;三、判令英利公司承担天能公司向案外人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支付的检测费用计人民币38600元;以上合计67328814.825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英利公司承担。
英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双方履行《海南经济学院3MW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老城经济开发区20MW及金盛达建材商城10MW集中连片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金海浆纸20MW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多晶体太阳能电池组件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系属一般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金海浆纸项目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根据天能公司所提出的67328814.825元诉讼请求,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英利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区光伏**路**号,该地址位于海口市,因此本院对该买卖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英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英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英利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系双方履行《供货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系属一般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金海浆纸项目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根据天能公司所提出的67328814.825元诉讼请求,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天能公司答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上诉人英利公司住所地为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区光伏**路**号9号,该地址位于海口市,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之规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及《补充合同》通用条款第10.1条均约定"对于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供货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封面均显示合同签订地点为海口市。上述管辖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涉案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本案天能公司**英利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海**省在海南省,诉讼标的额为67328814.825元,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级别管辖权。
综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英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英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山元审判员叶珊茹
审判员 魏文豪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秀姣书记员文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