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丰恒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丰恒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3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丰恒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卜飞。(2020)粤0112民初16176号民事调解书,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海南丰恒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XXX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标准计付),并向海南丰恒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XXX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1)粤0112执3431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保全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公司股权等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待他案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后,本案将依法发函参与分配。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红
审判员 石 妍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莫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