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2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9层93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初步和解意见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