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8445号 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11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天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院**楼**1003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环球天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环球天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天辰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球天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环球天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buildnet.cn)首页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为***公司消除影响;2.二被告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即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公司系建筑行业的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在建筑咨询行业中享有广泛的知名度,“***”“rcc***”系其企业名称简称。***公司同时注册有第17067087号“******”及第11059261号“***”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公司发现,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网(www.baidu.com)中输入“***”“rcc***”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中有环球天辰公司经营的“建设网”的推广链接,点击上述链接即进入环球天辰公司所运营的网站(***,下称涉案网站)。因环球天辰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故环球天辰公司的上述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与***公司的关系,构成对***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审核义务,且接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处理涉案关键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环球天辰公司辩称:环球天辰公司不存在侵犯***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证书所做的搜索仅有第一步搜索结果清除了浏览器的缓存,后续的步骤均没有清除浏览器的缓存,后续的搜索结果没有在客观的情况下得出。环球天辰公司设置推广服务关键词,并没有将***公司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使用在环球天辰公司的网站链接及相关链接描述标识中,没有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看到搜索结果和相关网页时,不会认为被诉网站与***公司及其注册商标有关,不会构成混淆。且上述行为亦不影响***公司网站出现在自然搜索结果中,并未对***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被诉行为导致其声誉受到损害,且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度公司辩称:1.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并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推广信息检索服务时,应承担普遍性的事先审查义务。故在被诉行为中百度公司并无全面、主动的事先审查义务。2.针对***公司发送的有效通知,百度公司已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公司并未就被诉行为向百度公司发送过有效通知,百度公司不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接到有效通知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形。3.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对网络用户的事前提示、对第三方权利人设置投诉路径的合理注意义务,亦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百度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4.百度公司没有自行单独实施,也没有帮助环球天辰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过错和行为。综上,不同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 ***公司成立日期于2007年5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信息咨询;市场调查……”;其在本案中主张“***”系其企业名称简称、字号。 第17067087号“******”商标(见附件1)和第11059261号“***”文字商标注册人为***公司,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咨询;工程进度查核;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截止),有效期分别为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为证明其企业简称、字号和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公司提交了:1.12份***公司或***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银行收款回单、发票,合同约定其他公司向***公司或***公司上海分公司订阅建材价格信息,工程信息,全国电梯及仓储物流设备,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2.新浪网、凤凰网、腾讯网、中华网、和讯网、澎湃新闻网对***公司主办的“2017中国十大建筑设计院”“2018中国建筑行业十大系列”“2019中国十大建筑设计院”“2019年中国十大民营建筑设计院大PK”“2019年第十届中国十大丑陋建筑”“2020中国十大建筑设计院”等评选活动的报道的网页打印件,报道中提及活动主办方时使用“******”或“***”字样。3.腾讯网发布的题为《******建筑年会在京举办》的新闻报道及***公司网站(rccchina.com)发布的题为《京彩无限——******北京建筑年会隆重举行》《时和穗丰——******广州建筑年会成功举办》《高门大户——******上海建筑年会程工举办》《“我的第一个成交项目就是从这里来的”——***老友会》的新闻报道打印件及上述会议场地租赁合同、场地费用的转账凭证、发票等。4.***公司网站发布的题为《***应邀赴港参加Build4Asia国际展览会》的新闻报道以及房天下网站中发布的题为《“建筑先锋绿见未来”——ECGB亚洲建筑高峰论坛与展览成功举办》、凤凰网发布的题为《ECGB亚洲建筑高峰论坛举办》的新闻报道、人民网中发布的题为《2014城市设计国际研讨会在沪召开》,其中后三份新闻报道均提及“******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用以证明***公司积极参加或承办行业展会、行业论坛,以宣传其品牌、业务和提高市场影响力。5.新浪网发布的题为《绿色建筑应更贴近百姓生活》的新闻报道,提及“以******工程信息系统中显示的……为例”;网易网发布的题为《2020年13省市重点项目总投资额近34万亿元,如何把握这些重要商机》的新闻报道,提及“工程行业信息咨询公司******提供的行业数据显示……”,用以证明相关新闻引用***公司的行业统计信息,***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6.***公司网站中发布的题为《势如破竹,亿往无前——******年度销售额突破两亿》的新闻报道打印件,以及***公司的南京分公司、西安分公司、重庆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大庆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用以证明***公司的销售额大、业务涉及地域广泛。7.***公司官网(www.rccchina.com)及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打印件,***公司网站首页左上角有涉案商标“******”,并有“工程信息服务”等服务介绍,该网站由***公司主办。 二、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公司主张环球天辰公司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rcc***”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属于在相同的工程建筑咨询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易造成公众混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权,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百度公司为环球天辰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为此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6817号公证书以及投诉邮件网页截图。 (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681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0月22日,使用公证处电脑在百度网搜索框输入“***”字样并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首页第一位的链接地址为***公司网站地址,搜索结果首页最后一条链接标题为“全国工程信息网拟在建工程工程详细信息”的链接(下称涉案链接一),右侧有“广告”标识,链接结果描述内容为“建设网即时提供全国工程性信息……”,链接地址为“gc.buildnet.cn”,点击进入后为环球天辰公司运营的被诉网站,网站首页左上角突出显示“建设网”字样。返回百度网,在搜索框内输入“rcc***”并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首页第二位为标题名称为“工程建设信息-2017建设工程项目-52万条工程信息精准查”的链接(下称涉案链接二),右侧有“广告”标识,链接结果描述内容为“建设网……”,链接地址为“www.buildnet.cn”;搜索结果首页第四位的链接地址为***公司网站地址。点击“www.buildnet.cn”的链接结果进入后为环球天辰公司运营的被诉网站,网站首页左上角突出显示“建设网”字样。返回百度网,在搜索框内输入“***”并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首页第一位为标题名称为“工程建设信息-拟在建工程-全国工程信息网”的链接(下称涉案链接三),右侧有“广告”标识,链接结果描述内容为“建设网……”,链接地址为“gc.buildnet.cn”;搜索结果首页第二位的链接地址为***公司网站地址,点击“gc.buildnet.cn”的链接结果进入后为环球天辰公司运营的被诉网站,网站首页左上角突出显示“建设网”字样。环球天辰公司认可其仅在百度网中设置了“***”的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buildnet.cn的主办单位为环球天辰公司,baidu.com的主办单位为百度公司。 2019年7月2日,***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投诉邮件,邮件内容为:“我司的商标词有***、******、***三个,现在出现的竞争对手利用我司商标词做百度竞价的详情如下”,邮件列举的网站链接中包括搜索“***”后出新建设网的链接截图。上述邮件中未附商标权等权利证明。 2019年7月31日,***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投诉邮件,邮件内容为:“***、******、***是我司商标,之前投诉的那几个竞价没有了,现在又出来一个新的在做‘***’百度竞价,麻烦处理。”邮件列举的网站链接中包括建设网的链接截图。上述邮件中未附商标权等权利证明。 2019年8月9日,***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投诉邮件,邮件内容为:“百度客服你好,我是***公司法务助理***,刚和你电话有沟通,现在把资料和情况发给你。我司已经在百度申请了‘******’‘***’这个词的商标保护,但是近期一直看到有竞争的百度竞价出现我司商标词‘******’‘***’,目前我司还接到多个客户投诉,已经给我司带来了名誉损失,还请百度尽快处理。”邮件列举的链接中包括搜索“***”后出新建设网的链接截图,网站标题为“拟建rcc工程信息网……”,链接标题与涉案三条链接标题内容均不一致。邮件随附了涉案商标的商标证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等。 百度公司对于收到上述邮件不持异议,但认为***公司于2019年7月2日、7月31日发送的邮件中没有附权属证据,不构成有效通知;2019年8月9日的权属材料与本案中***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不同,该邮件通知附的是案外涉及第41类服务项目的的商标证,该投诉针对的链接结果均是搜索“rcc”触发的结果,百度公司收到通知后已经对链接进行了处理。 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涉案关键词“***”的点击量为88次,消费48.84元,百度公司由于案外其他案件,于2020年5月22日删除了涉案关键词。 百度公司主张其仅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且已尽到了事前提醒义务,涉案关键词“***”为环球天辰公司自行添加;百度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经删除了涉案关键词,已尽事后监管义务,故无论环球天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均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百度公司后台截图,显示华项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添加“***”作为关键词,推广网站地址为www.buildnet.cn。2.(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3099号公证书,载明百度公司在用户使用推广服务之前,已经在《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多次提示用户需保证推广网站与添加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保证推广信息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在首页明确载明百度公司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律,在百度网首页使用前必读中声明若任何人认为通过百度生成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进行相应的权利救济,并公开了权利救济渠道、投诉步骤、投诉方式等。3.(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98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5月29日在百度网搜索框中输入“***”“***”“rcc***”“******”进行检索,搜索结果中已无涉案链接。 百度公司还主张“rcc”在第37类建筑服务领域为通用缩写词汇,含义为“碾压混凝土”,***公司对“rcc”一词并不享有独占性权利,故其通过前述电子邮件向其发送的相关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且***公司并不存在相关损害。为此提交了:1.“rcc”一词的搜狗百科、360百科、百度百科网页截图,显示该词为多义词,中文翻译为“附树脂铜皮”或“树脂涂布铜皮”,也包括“混凝土”这一含义;2.第37类国际分类中“rcc”的商标检索结果打印件,显示共检索出6枚“rcc”商标,均为无效状态,以此证明包含***公司在内的主体均不对“rcc”享有独占权利。 三、其他事实 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公司提交了一张金额为1020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2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付款回单一份。 环球天辰公司提交(2009)海民初字第6482号民事判决书、环球天辰公司营业执照、天眼查网页打印件以及***微信公众号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曾存在多次纠纷。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商标注册证、合同、收款回单、公证书、发票、协议、电子邮件,环球天辰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判决书,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公司提交的商标权证,涉案商标权利稳定,***公司有权就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公司主张环球天辰公司在百度网中将“rcc***”“***”添加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上述行为侵害了***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上述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为环球天辰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对于环球天辰公司和百度公司的被诉行为,本院分别进行评述。 一、关于环球天辰公司的被诉行为 环球天辰公司对于其设置了“***”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不持异议,且涉案链接标题中均未出现“rcc***”“***”字样,***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公司主张的“rcc***”关键词,现无证据证明环球天辰公司亦设置了该关键词,故对于与此相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环球天辰公司将“***”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认定构成上述行为的前提是被诉行为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使用。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在三条涉案链接标题及链接描述中,均未出现“***”“rcc***”字样,即并未对上述标识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结合涉案链接中均有“建设网”的内容,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公司认为环球天辰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至于该项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而言,使用“rcc***”“***”文字进行搜索的网络用户,其最初目的通常是访问***公司网站或了解与***公司服务相关的信息,这一商业机会是基于***公司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而产生的。但环球天辰公司通过在后台设置“***”关键词,使用户在搜索“rcc***”“***”时,出现指向被诉网站的搜索结果,这一行为使得意图通过“rcc***”“***”关键词,获得***公司及其产品的网络用户,不仅得到了其本意图得到的***公司及其服务的搜索结果,也同时得到了环球天辰公司及其服务的搜索结果。该行为势必使环球天辰公司借助网络用户对***公司及其服务的认知,而使自己的网站访问几率得以提高,并在此基础上获取交易机会。该被诉行为挤占了***公司的市场利益,降低了本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公司与此相关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百度公司的被诉行为 结合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百度公司作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被链接网站无逐条审查之义务,已对用户进行事前提示;涉案关键词由环球天辰公司添加,且在本案起诉前,百度公司已经删除了相关链接,故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关于***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主张,根据***公司提交的投诉邮件,2019年7月2日、7月31日的投诉邮件并未附权属证明,8月9日投诉邮件中的相应链接已被百度公司处理,故百度公司并不存在相关过错,对于百度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环球天辰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公司要求环球天辰公司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现无证据证明环球天辰公司因被诉行为造成何种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公司要求环球天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环球天辰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涉案关键词的点击量、环球天辰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环球天辰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公司因本案所付合理开支,环球天辰公司应当一并赔偿。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环球天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环球天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