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8447号 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11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策大数据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中策大数据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中策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策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china0001.com.cn)首页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为***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二被告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及合理开支20510元(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510元)。事实和理由:***公司系建筑行业的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在建筑咨询行业中享有广泛的知名度,“***”“******”系其企业名称简称。***公司同时注册有第17067087号“******”及第11059261号“***”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公司发现,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网(www.baidu.com)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中有中策公司经营网站的推广链接,点击上述链接即进入中策公司所运营的网站(www.china0001.com.cn,下称涉案网站)。因中策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故中策公司的上述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与***公司的关系,构成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审核义务,且接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处理涉案关键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策公司辩称:1.中策公司未冒用***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不符合商业混淆的构成要件;2.百度搜索排名受多种因素影响,中策公司在***公司网站的排名之前,与中策公司使用相关关键词不具有关联性;3.中策公司开办有多家分公司,在信息咨询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完全重合,无商业混淆的必要性。综上,不同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度公司辩称:百度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公司在先投诉的邮件未附权属证据,即使附有权属证据及侵权链接,与***公司本案起诉的权利基础及证据亦不一致,故不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公司应在2019年底对涉案关键词进行了处理,***公司在前述通知中均没有指明其权利依据,百度公司无法对“***”这种具有有固定含义的名词进行处理。百度公司已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百度公司不存在直接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综上,不同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商标、字号相关的事实 第17067087号“******”商标(见附件1)和第11059261号“***”文字商标注册人为***公司,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咨询;工程进度查核;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截止),有效期分别为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公司为证明其字号和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提交了以下证据:1.6份***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银行收款回单、发票,合同约定其他公司向***公司订阅建材价格信息服务。2.新浪网、凤凰网、腾讯网、中华网、和讯网、澎湃新闻网对***公司主办的“2017中国十大建筑设计院”“2018中国建筑行业十大系列”“2019中国十大建筑设计院”“2019年中国十大民营建筑设计院大PK”“2019年第十届中国十大丑陋建筑”“2020中国十大建筑设计院”等评选活动的报道的网页打印件,报道中提及活动主办方时使用“******”或“***”字样。3.腾讯网发布的题为《******建筑年会在京举办》的新闻报道及***公司网站(***china.com)发布的题为《京彩无限——******北京建筑年会隆重举行》《时和穗丰——******广州建筑年会成功举办》《高门大户——******上海建筑年会成功举办》《“我的第一个成交项目就是从这里来的”——***老友会》的新闻报道打印件及上述会议场地租赁合同、场地费用的转账凭证、发票等。4.***公司网站发布的题为《***应邀赴港参加Build4Asia国际展览会》的新闻报道以及房天下网站中发布的题为《“建筑先锋绿见未来”——ECGB亚洲建筑高峰论坛与展览成功举办》、凤凰网发布的题为《ECGB亚洲建筑高峰论坛举办》的新闻报道、人民网中发布的题为《2014城市设计国际研讨会在沪召开》,其中后三份新闻报道均提及“******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用以证明***公司积极参加或承办行业展会、行业论坛,以宣传其品牌、业务和提高市场影响力。5.新浪网发布的题为《绿色建筑应更贴近百姓生活》的新闻报道,提及“以******工程信息系统中显示的……为例”;网易网发布的题为《2020年13省市重点项目总投资额近34万亿元,如何把握这些重要商机》的新闻报道,提及“工程行业信息咨询公司******提供的行业数据显示……”,用以证明相关新闻引用***公司的行业统计信息,***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6.***公司网站中发布的题为《势如破竹,亿往无前——******年度销售额突破两亿》的新闻报道打印件,以及***公司的南京分公司、西安分公司、重庆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大庆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用以证明***公司的销售额大、业务涉及地域广泛。7.***公司官网(www.***china.com)及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打印件,***公司网站首页左上角有涉案商标“******”,并有“工程信息服务”等服务介绍,该网站由***公司主办。 二、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公司主张中策公司将“***”“***”“******”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为中策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为此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401号公证书以及投诉邮件网页截图。 (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401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1月15日,使用公证处电脑在百度网搜索框输入“***”字样并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首页第一位的链接标题为“全国找工程项目信息免费查询”的链接(下称涉案链接一),右侧有“广告”标识,链接结果描述内容为“工业及建筑72个行业全覆盖……”,链接地址为“www.china0001.com.cn”,未点击上述链接。返回百度网,在搜索框内输入“******”并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首页第一位为标题名称为“工程信息网—中国工程项目信息网—中国拟在建工程项目网”的链接(下称涉案链接二),右侧有“广告”标识,链接结果描述内容为“中策大数据工程信息网……”,链接地址为“www.china0001.com.cn”;搜索结果首页第二位的链接地址为***公司网站地址。点击“www.china0001.com.cn”的链接结果进入后为中策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网站首页左上角突出显示“中策大数据”字样。返回百度网,在搜索框内输入“***”并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首页第一位为标题名称为“全国找工程项目信息免费查询”的链接(下称涉案链接三),右侧有“广告”标识,链接结果描述内容为“工业及建筑72个行业全覆盖……”,链接地址为“www.china0001.com.cn”;搜索结果首页第二位的链接地址为***公司网站地址。该公证书还对案外链接以及***相关分公司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取证。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china0001.com.cn的主办单位为中策公司,baidu.com的主办单位为百度公司。 庭审中,中策公司认可其在百度网中设置了“***”“***”“******”的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并表示通过关键词“***”“******”分别进入到其网站87次、45次。百度公司对于涉案关键词的点击情况提交书面说明,显示关键词“***”的点击数为198次,消费金额为251.54元;关键词“******”的点击数为64次,消费金额为87.37元;关键词“***”的点击次数为271次,消费金额为392.47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13日向百度公司发送了投诉邮件,邮件所附链接包括搜索******、***、www.***china.com关键词出现的中策公司的相关链接截图,除2019年8月9日发送的邮件附了涉案商标证及营业执照材料外,其余邮件均未附权利证明材料。2019年8月15日邮件载明“之前投诉的侵权结果中还有一个没有处理”,随附的搜索链接结果并无与中策公司网站相关的链接。 百度公司对于收到上述邮件不持异议,但认为***公司发送的通知均不构成有效通知,未附权属证明材料,百度公司已经对涉案关键词进行了处理。2019年12月13日投诉是在***公司在本案公证后进行投诉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投诉后百度公司未进行处理才到法院进行起诉,百度公司已经对相关链接进行了处理。 百度公司主张其仅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且已尽到了事前提醒义务,涉案关键词“***”“******”“***”为中策公司自行添加;百度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经删除了涉案关键词,已尽事后监管义务,故无论中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均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百度公司后台截图,显示中策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添加了“***”“******”“***”作为关键词,推广网站地址为www.china0001.com.cn。2.(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3099号公证书,载明百度公司在用户使用推广服务之前,已经在《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多次提示用户需保证推广网站与添加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保证推广信息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在首页明确载明百度公司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律,在百度网首页使用前必读中声明若任何人认为通过百度生成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进行相应的权利救济,并公开了权利救济渠道、投诉步骤、投诉方式等。3.(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98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5月29日在百度网搜索框中输入“***”“***”“******”“******”进行检索,搜索结果中已无涉案链接。 百度公司还主张“***”在第37类建筑服务领域为通用缩写词汇,含义为“碾压混凝土”,***公司对“***”一词并不享有独占性权利,故其通过前述电子邮件向其发送的相关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且***公司并不存在相关损害。为此提交了:1.“***”一词的搜狗百科、360百科、百度百科网页截图,显示该词为多义词,中文翻译为“附树脂铜皮”或“树脂涂布铜皮”,也包括“混凝土”这一含义;2.第37类国际分类中“***”的商标检索结果打印件,显示共检索出6枚“***”商标,均为无效状态,以此证明包含***公司在内的主体均不对“***”享有独占权利。 三、其他事实 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公司提交了一张金额为1020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2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付款回单一份。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商标注册证、合同、收款回单、公证书、发票、协议、电子邮件,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主张中策公司将“***”“***”“******”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为中策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对于中策公司和百度公司的被诉行为,本院分别进行评述。 一、关于中策公司的被诉行为 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中策公司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中策公司设置了“******”“***”“***”的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且涉案链接标题中均未出现“******”“***”“***”字样。 对于中策公司将“***”“******”“***”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公司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属于类型化行为条款,故本院应当首先判断上述被诉行为是否属于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不属于,再进而判断是否违反了第二条一般条款。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构成该条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是被诉行为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使用。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在三条涉案链接标题及链接描述中,均未出现“***”“******”“***”字样,即并未对上述标识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公司认为中策公司构成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该项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而言,使用“******”“***”文字进行搜索的网络用户,其最初目的通常是访问***公司网站或了解与***公司服务相关的信息,这一商业机会是基于***公司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而产生的。但中策公司通过在后台设置“******”“***”“***”关键词,使用户在搜索“******”“***”等关键词时,出现指向被诉网站的搜索结果,这一行为使得意图通过上述关键词获得***公司及其产品的网络用户,不仅得到了其本意图得到的***公司及其服务的搜索结果,也同时得到了中策公司及其服务的搜索结果。该行为势必使中策公司借助网络用户对***公司及其服务的认知,而使自己的网站访问几率得以提高,并在此基础上获取交易机会。该被诉行为挤占了***公司的市场利益,降低了本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公司与此相关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百度公司提出的“***”虽具有“碾压混凝土”之含义,但结合中策公司添加关键词的整体情况,并不能据此否定其该项行为的违法性。故对于百度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百度公司的被诉行为 结合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百度公司作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被链接网站无逐条审查之义务,已对用户进行事前提示;涉案关键词由中策公司添加,且在本案起诉前,百度公司已经删除了相关链接,故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关于***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主张,根据***公司提交的投诉邮件,除2019年8月9日之外的其他投诉邮件并未附权属证明,不构成有效通知;根据2019年8月15日的投诉通知,可以确认8月9日投诉邮件中与中策公司相关的链接已被百度公司处理;百度公司表示其已对涉案链接全部进行了处理,而***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对于其投诉的链接未处理。综上,根据现有证据,百度公司并不存在相关过错,对于百度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策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公司要求中策公司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现无证据证明中策公司因被诉行为造成何种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公司要求中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中策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涉案关键词的点击量、中策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中策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公司因本案所付合理开支,中策公司应当一并赔偿。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策大数据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2051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策大数据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