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11层11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易择筑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院6号楼2层2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易择互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院6号楼6层6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原审被告:***,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原审被告:***,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恒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易择筑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择筑享公司)、北京易择互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择互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3585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是原审被告,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实际居住地亦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瑞达恒公司针对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择筑享公司、易择互联公司、***、***、***、***、***均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择筑享公司、易择互联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瑞达恒公司可以选择在八个被告中任意一个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原审被告易择筑享公司、易择互联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辖区。因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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