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4225号
原告: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恒路6号(印刷材料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天竹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华全新型建筑材料销售处,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苏孟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11层11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阳伟业公司)与被告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华诚公司)、许昌市华全新型建筑材料销售处(简称华全销售处)、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瑞达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龙阳伟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华诚公司、被告华全销售处立即停止侵犯原告“FS1O1”“FSIO2”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带有“FS1O1“FSIO2”标识或近似侵权标识的混凝土防水剂等各类建材产品,并销毁库存的印有“FS1O1“FSIO2”标识的产品、包装物、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等;2、被告瑞达恒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ICC慧讯网”网站上所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网页信息;3、被告华诚公司、被告华全销售处在《法治日报》首版显著位置以及行业信息网网站首页置顶版面连续三十日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致歉声明内容需经原告确认;4、三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合计50万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通过转让程序合法受让取得“FS101”“FS102”品牌及“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技术”,随后研发、生产、销售FS101品牌砂浆防水剂和FS102品牌混凝土防水密实剂,并陆续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并取得第21716964号“FSIO1”及第21716963号“FS102”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原告发现被告华诚公司、被告华全销售处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砂浆防水液”、“混凝土防水密实剂”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FSIOI”“FSI02”近似的标识,并将侵权商品信息发布到由被告瑞达恒公司运营的“慧讯网”官方网站上,被告华诚公司、被告华全销售处实名认证的店铺上对外宣传,通过点击该页面详情,可直接跳转到由被告华诚公司的所运营官方网站,而在被告华诚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含有大量涉案产品信息,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
华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华诚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天竹街2号。另外,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法律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瑞达恒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告选择被告瑞达恒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本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华诚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