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天竹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恒路6号(印刷材料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许昌市华全新型建筑材料销售处,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苏孟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11层11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阳伟业公司)、原审被告许昌市华全新型建筑材料销售处(以下简称华全销售处)、原审被告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2民初14225号-1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诚公司上诉称:龙阳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商标权。瑞达恒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被告一、被告二并非瑞达恒公司慧讯网的订阅用户,瑞达恒公司与其之间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关系。即使被告一、被告二构成侵权,瑞达恒公司与其也不构成共同侵权。收到诉状前,未收到被上诉人任何法定告知网上侵权文书。即便上诉人最后确定有责任,但上诉人所谓的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均在河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既河南省许昌市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14225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管辖审理。依法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14225号财产保全裁定,解除对上诉人银行账户的保全,解除对上诉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瑞达恒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龙阳伟业公司有权选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此外,一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华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