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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昊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2民初15355号

原告:厦门昊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685号3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YYPC79M。

法定代表人:康友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华,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宅内村吉安中路晋菲华侨城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CCKN5H。

法定代表人:曾金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昊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曾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3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500元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差旅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晋江顺盛3.2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电网电压波动及谐波影响评估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技术服务费95000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分三个阶段支付:第一阶段,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二阶段,被告收到报告的同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三阶段,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经电力公司认可后,被告应即刻支付剩余尾款。项目顺利并网后,被告若逾期付款,须按合同总价的日万分之五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并网,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尾款。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同安支行支付业务回单、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其技术服务费38000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经庭审举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2018年3月7日,被告委托原告就晋江顺盛3.2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电网电压波动及谐波影响评估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天龟节能业务【2018-009】)一份。双方约定技术服务目标为:通过仿真计算分析,出具泉州供电公司认可的评估报告;技术服务内容为:针对晋江顺盛机3.2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要谐波源负荷进行仿真计算分析,出具对电网电压波动及谐波影响的评估报告;技术服务方式为:仿真计算分析,出具报告;技术服务地点为:泉州市晋江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本实验项目结束;技术服务进度:被告按原告需求提供完整资料后(由被告在2018年3月9日前提供,如未按期提供完整资料,则原告提交评估报告时间相应顺延),原告在2018年3月25日(即提交完整资料后的16天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给业主,若原告未能按时提交报告,影响被告项目并网验收,则原告需按合同总金额的两倍对被告进行赔偿。技术服务费总额为95000元,分期支付,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8500元;书面评估报告完成后,被告拿到报告的同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8500元;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且经电力公司认可,原告无违约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38000元。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须按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5月10日各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8500元。2018年6月29日,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经电力公司认可,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38000元。原告催讨未果,于2018年12月6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技术服务合同》,形式上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认定有效。被告尚欠原告技术服务费38000元,应当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须按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即9500元。至判决之日,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过合同总价的10%。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95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差旅费及差旅费数额,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差旅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昊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38000元;

二、被告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昊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95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昊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李碧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智足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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