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91民初2118号
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88号南通国际贸易中心11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