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华领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91民初2126号 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88号南通国际贸易中心11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