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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2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起凤路中交美庐城5#楼101室。 负责人:***。 被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区支路6号凤凰文化广场南楼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