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2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起凤路中交美庐城5#楼101室。
负责人:***。
被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区支路6号凤凰文化广场南楼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