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甘肃金昌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民申字第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都里公路南侧。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