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永昌县聚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32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聚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住所地:金昌市。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聚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2月1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聚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