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诉被告某某、第三人某某、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302民初142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都里公司路南侧。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
第三人:***,男,汉族。
第三人:***,男,汉族。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诉被告***、第三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纠纷已庭外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