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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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02民初1723号原告:姚某1,男,汉族,生于2004年4月8日,甘肃省金昌市人。法定代理人:姚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8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址同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双湾营业厅。负责人:***,职务经理。原告姚某1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双湾营业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姚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