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白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02民初1793号 原告:白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0日,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