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

沂南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1民初756号 原告:沂南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东首路北(开发区新城二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A-1号楼902室。 原告沂南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沂南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