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煜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98号 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96723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锦程路**用代码913204126865565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89万元。2021年12月7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