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13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东。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亿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7月14日向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950元,减半收取计104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