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13民初2178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东回里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亿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48元,由原告烟台市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