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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州荣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商终字第01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荣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长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新众村(15)伍家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荣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