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新区伊萨卡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某某亿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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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市钱塘新区伊萨卡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伊萨卡国际城浩泽园5幢103室。
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依然,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潮锂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金牛路2号黄湾中小企业产业园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金沙大道560号时代天街商业中心B2-049。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杭州市钱塘新区伊萨卡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潮锂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604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市钱塘新区伊萨卡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市钱塘新区伊萨卡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