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3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同美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市路**。
法定代表人:朱成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星湖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苏州同美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星湖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同美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7执3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