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终10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环新村32-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一审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