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2312号
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重庆家贵富侨足浴店,,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村金谷路**
经营者:门洋,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重庆家贵富侨足浴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晓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