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执4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用损失12000元;三、驳回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负担159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17年12月28日、2018年6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4735.8元,被执行人***在苏州银行有存款2034.1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2340.31元,本院均已依法予以扣划,扣划所得总金额9110.2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904元,剩余款项7206.22元本院已依法转交申请执行人。其余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扣划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二辆,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7年12月2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4、2017年12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8年1月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二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6、2018年4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消费。
7、2018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状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4月20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开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状况及二被执行人与南通碧桂园龙游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总计购房款、已付房款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8年4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3597元,实际执结到位7206.22元,尚未执行到位126390.78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