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8704号之一
原告:苏州玖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9T6Q8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32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蓝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951235,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银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5580628U,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环新村32-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4914098,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银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玖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蓝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光电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以当事人在相关案件中一并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中无需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玖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牧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