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百灵鸟建设有限公司

10640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同行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10640号 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同行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东环南路11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贾文彬,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同行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文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324元,由原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