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1403号
原告:苏州市新先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东路99号运河小镇总部产业园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UUEXF03。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88号天成信息大厦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558062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新先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百灵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新先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