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民终8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7F-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9478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旭(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公司)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3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德勤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去撤销(2021)粤1323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维持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针对柜子橱窗没有使用纯白色,而使用土豪金颜色问题,一审判决以“因双方在预算书约定橱窗背板使用的白色烤漆,但原告没有按预算书的约定施工,在验收时被告提出来后没有进行整改,该笔费用应予以扣减”为由,就将定制柜体的单项装修工程款69452.97元全部扣减,严重违背公平原则。1、在装修过程中,被上诉人是驻现场人员之一,在使用金色装饰时,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在装修完成后,被上诉人尽管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明确要求上诉人整改,而是直接使用完工后的现场,被上诉人实际使用的结果表明,被上诉人接受了金色展示柜。2、退一步说,即便展示柜颜色不符合被上诉人要求,也不应将定制柜子的全部工程款予以扣除。预算书中的定制展示柜的金额主要体现柜子本身原材料及人工制作费用,颜色只占极小一部分,上诉人已完成展示柜的定作及安装、交付,颜色并不影响展示柜的使用功能和被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即便颜色存在瑕疵,也不能就此全盘否定上诉人已完成柜子的定制、安装及交付使用的装修义务,被上诉人应当支行相应装修款。3、依据生活常理和装修市场行情,案涉工程所在地木器油漆工的工价为45元/米,案涉展示柜为15.99平方米(5.33m×3m)和14.52平方米(4.8m×3m),根据市面中上等底漆和面漆价格40~70元/升,12平方米/升耗漆量,即便按前述高标准的材料、用工,案涉展示柜更改归漆的费用也不会超过2000元[(15.99+14.52)/12×3遍×70元+(15.99+14.52)×45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予以改判。 上诉人德勤公司补充上诉意见,案涉工程装修的面积约是170平米,装修的工程直接造价是203298元。案涉争议的柜子背板的面积在整个工程量当中所占的比例不足1/30,但是一审判决扣减了上诉人工程款,超过了总工程款的1/3以上,也就是69000多块钱。因为扣减的数据与上诉人依据合同应当享有的合同权利严重失衡,所以请法官针对案涉争议的颜色做错的问题,以及需要扣减上诉人工程价款的金额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相关事实,做出相应的调整。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首先,双方在预算书约定橱窗背板使用白色烤漆,但上诉人没有按预算书的约定施工,而是使用土豪金颜色,构成违约,该笔费用应予以扣减。其次,答辩人在验收时发现上诉人没有按照预算书约定进行施工,要求其进行整改,上诉人的设计师回复:“效果不好啊,难度大大了,回去再想想办法”。答辩人多次要求其进行整改,上诉人并未整改,最后不了了之。因答辩人选定的开业日期在即,只能选择先营业。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应向上诉人支付定制柜的单项装修工程款69452.97元。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10602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60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合计109082元。 一审反诉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反诉原告损失132042.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德勤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22日,案外人***(委托方、甲方)与原告德勤公司(设计方、乙方)签订《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办公室装饰工程设计。2.1、项目名称惠东国台酒展示店;2.2项目地点惠东县××开发区××区××花园××栋××号;2.3设计范围一、二层(约170平方米);2.4本设计合同仅设计一层二层装饰界面(包含三层、五层住家部分、屋面等基础施工图纸),纯设计费(不含税)24000元(贰万肆仟元),若达成此项目施工合同,设计费给予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优惠。2.5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室内装饰符合相关装饰行业标准,符合甲方空间功能需求,甲方有权在设计过程中变更其要求,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甲方变更之后的要求进行设计,乙方同意不另收取费用。2.6、设计内容室内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包括1.平面布置、2.天花布置图、3.地面布置图、4.强弱电布置、5.给排水设计、6.立面施工图及局部造型结构大样图)效果图设计。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资料1.建筑图纸全套、2.建筑结构图。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1.室内装饰效果图、2.室内装饰施工图、室内装饰水、电施工图、4.主材物料表。第五条设计费及付款5.1设计服务费24000元。5.2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付600元、施工图出图完成甲方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付6000元。6.1甲方权利义务6.1.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限期7日以上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6.1.2乙方设计的图纸和文件资料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6.2乙方权利义务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因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计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范围内必要调整补充。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2020年9月22日,被告支付了6000元设计费,2020年10月29日,被告支付了6000元设计费。 2020年10月28日,被告***(甲方、发包方)与原告德勤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惠东国台酒展示店,1.2工程地点惠东县××开发区××区××花园××栋××号,1.4施工面积一层面积约90平方,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工期开工日期2020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15日。1.8合同价款(不含税)¥212041(人民币贰拾壹万壹贰仟零肆拾壹元整)。2.1甲方工作、2.1.1由甲方方负责设计的工程,甲方于开工前3天应向乙方提供已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1.5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2乙方工作2.2.1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负责提供平面设计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他施工图纸,送甲方审核,如甲方需要提供设计效果图,乙方应按要求提供,所涉及的费用双方可在确定合同价款时约定。乙方应按时参加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2.2.2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2.2.3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2.2.7施工涉及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乙方应当向甲方提出意见。甲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相关图纸、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2.2.10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表格,提供正确的工程完工图纸给甲方存档。第5条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5.2须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的项目水电线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设瓷片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5.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5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默认工程验收合格。5.8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另行验收,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以要求乙方离场并赔偿不合格项目的损失。5.9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单合格。第10条违约责任10.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11条保修条款11.1本工程保修责任期为12个月。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同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预算汇总表》,表中确定1.装饰工程87241元、2.水电安装工程14372.05元、3.其他工程5937.8元、4.固装工程95747.65元、工程直接费(1+2+3+4)总计203298.51元、B工程保险费2643.96元、C综合管理费6098.96元,D212041.42元(不含工程总价)。室内装饰工程报价清单(A)二、地面工程1.门口/地面铺地砖、2.门口/踏步铺砖;三、墙面工程2.一层/护墙板踢脚线;3.一层卫生间/墙面防水;6.一层仓库/墙面块料踢脚线;7.一层仓库,乳胶漆墙面;五.门、五金配件2.首层/护墙板饰面单开暗门套及门套,6.首层/定制钢化玻璃门(1800*3000);安装工程、2.首层卫生间/洗脸柜,固装家私项目部3.一层/展示柜(2.白色烤漆背板)36399.64元,4.一层/殿示柜(2.白色烤漆背板)33053.33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支付了106020元工程款民。2021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内容为我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惠东国台酒展示店2,经自检合格,各项工程质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装潢工程标准,请予以检查验收审批。2021年1月13日,被告方代表***在该验收单审查意见中批注:1.柜子没有使用夹板制作,现场使用密度板;2.柜子橱窗四周要求使用纯白色,现场使用土豪金颜色;3.室外台阶使用的主材与业主选用不一致,业主原选用灰色室外砖,现场铺的是麻石;4.大门门框没按图纸要求施工。被告表示涉案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交付使用至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支付了106020元工程款即支付了50%工程款。被告***委托,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惠东县××开发区××区××花园××栋××号惠东国台酒展示店室内装修价值进行评估,2022年3月10日,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惠东县××开发区××区××花园××栋××号惠东国台酒展示店室内装修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深中锋评报字(2022)第0301号】,评估结论确定委托人委估的惠东县××开发区××区××花园××栋××号惠东国台酒展店室内装修价值于2022年3月5日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玖万捌仟陆佰玖拾肆元整(¥98694元)。原告对该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系被告个人自行委托缺乏公正性、客观性。时隔一年,评估结果缺乏真实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现场所出现的漏水、泛水、发霉等现象是否真实存疑,并无第三方佐证。2021年12月13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委托原告对涉案惠东县××开发区××区××花园××栋××号房产进行装饰装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预算书及工程预算汇总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双方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的问题,涉案工程经双方验收竣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从验收单显示,涉案工程存在4个问题,对该4个问题,原审法院评述如下:1.柜子没有使用夹板而是使用密度板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柜子使用夹板,对被告主张柜子没有使用夹板要求原告整改的意见,不予采信。2.柜子橱窗没有使用纯白色,而使用土豪金颜色的问题,因双方在预算书约定橱窗背板使用的白色烤漆,但原告没有按预算书的约定施工,在验收时被告提出来后没有进行整改,该笔费用应予以扣减3.室外台阶使用的主材与业主选材不一致的问题,原被告只约定使用仿古亚光砖并未约定具体的砖;且被告在质量保期过了才提出主张,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4.大门门框没有按图纸施工的问题,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大门门框不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合理的误差,因此视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确认涉工程价款按约定价款结算,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仍欠原告106021元,予以确认,但原告未按约定完成的展示柜的工程,该工程款69452.97元应予以扣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装修工程款36568.03元。关于原告主张计付利息的问题。由于原、被告没有约定工程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原告诉请利息2021年1月15日开始计算,本案原、被告未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应以未付工程款36568.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关于被告反诉的问题,一、关于未施工的室外台阶、护墙板踢脚、一层乳胶墙漆、墙面块料踢脚线、乳胶漆墙面、定制钢化玻璃门、插座未按约定安装的问题,因涉案工程已经双方验收,对被告在验收时提出的相关问题,在原告本诉中已作出处理,且被告已使用超过保修期,在过了保修期后,对被告的上述反诉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防水未做好,墙面受潮,酒损失8箱、因泡浸酒损失7箱的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酒因受潮受到损失,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称因原告锁门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天花维修费用、重安装插座费用系收据,不予采信;被告已验收涉案工程并已使用,对被告主张延期损失26400元,不予支持;设计费6000元并不是装饰工程的费用,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36568.03元及利息(利息以36568.03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790元;反诉费14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另查明,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装饰装修的柜子橱窗工程款是否应当予以扣除的问题。具体判析如下: 德勤公司与***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均确认合同总工程款为212041元,***已支付10622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款为106021元。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预算书可知,展示柜属于定制类产品,约定的柜子橱窗颜色为纯白色,上诉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改为土豪金颜色,违反了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此外,在双方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中,***对此也提出了审查意见,上诉人至今未能进行整改,依据合同4.7条明确约定:“涉及到变更设计的须经过甲方签字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设计的,甲方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案中,展示柜属于定制产品,柜子橱窗的颜色属于展示柜设计的组成部分,任一部分的变更均会影响整体设计,上诉人作为乙方,未经甲方***的签字同意,擅自变更柜子的颜色,导致展示柜的整体设计与原先约定的不符,事后未能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按约定完成展示柜工程,扣减相应工程款69452.97元,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最后,关于未付工程款计付利息的问题。因双方未对未付工程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之规定,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因此原审法院以36568.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当。因***的反诉请求部分已在本诉中处理,双方均未对剩余部分提出上诉请求,故对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意见部分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用1536.3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已预交的受理费2482元,扣除其应缴纳部分剩余945.68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