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028民初777号
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7F-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864元及利息(利息以7186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LPR一年利率标准计至付清日止);二、判令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被告***以原告名义对外承接了案外人***的深圳市宝安区西城雅筑108b-1号铺湘色餐厅装修装饰工程。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交由原告盖章确认,该份合同的甲方为***,乙方为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1万元,该份合同无约定定金条款。2020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隐瞒真相,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又与***的妻子***私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甲方为***、乙方为***,合同价款为11万元,合同约定“甲方在签定合同后付4万元定金给乙方”。2020年6月22日,被告又请求原告为其出具《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并向原告声明,该委托证明书用于案涉工程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进场施工备案手续。被告个人收取了定金4万元后,仅施工了约1万元的工程量后中途离场,导致***不得不另行聘请其他施工队伍继续完成施工。2021年2月3日,案外人***以德勤公司被告,诉请解除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双倍返还定金8万。因被告***向案外人***预留的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号码错误,导致(2021)粤0306民初10535号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无法正常送达给原告,原告因此缺席该案审理。2021年10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万元;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2022年,原告德勤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扣。
原告认为,被告***以“阴阳合同”欺骗原告承接业务,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原告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收取定金后,又拒绝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被认定为合同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原告的前述损失与被告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其非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0535号案件的当事人,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以原告名义对外承接了案外人***的深圳市宝安区西城雅筑108b-1号铺湘色餐厅装修装饰工程。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交由原告盖章确认,该份合同的甲方为***,乙方为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1万元,该份合同无约定定金条款。2020年6月12日,被告***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又与***的妻子***私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甲方为***、乙方为***,合同价款为11万元,合同约定“甲方在签定合同后付4万元定金给乙方”。2020年6月22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并向原告声明,该委托证明书用于案涉工程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进场施工备案手续。被告个人收取了定金4万元后,仅施工了约1万元的工程量后中途离场,导致***不得不另行聘请其他施工队伍继续完成施工。2021年2月3日,案外人***以德勤公司被告,诉请解除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双倍返还定金8万。2021年10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万元;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2022年,原告德勤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扣。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一、原告盖章确认的《工程施工合同》与被告***和***的妻子***私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性质认定;二、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性质;三、被告***收取了***定金4万元的行为对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的影响。
关于一、原告盖章确认的《工程施工合同》系被告***以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责任主体为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的妻子***私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责任主体为被告***和***的妻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把被告***列为案件当事人。
关于二、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变相证明了被告***进场施工是以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
关于三、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收取了***定金4万元后,仅施工了约1万元的工程量后中途离场作为裁决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的依据,该4万元定金系被告***收取,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则承担了***的损失后果,该损失后果与被告***收取***定金4万元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案涉工程标的额为11万元,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22000元,定金超过18000元部分无效。即使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的定金损失后果,超过36000元的损失后果系被告***收取***定金4万元的行为所致,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与被告***收取***定金4万元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造成原告案涉损失后果71864元及利息(利息以7186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LPR一年利率标准计至付清日止),原告的过错在于: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变相证明了被告***进场施工是以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被告***收取了***定金4万元后,仅施工了约1万元的工程量后中途离场,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则承担了***双培返还4万元定金的损失后果,该损失后果与被告***收取***定金4万元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案涉损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本院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即35932元损失,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为其代付,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将该35932元及利息损失支付给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5932元及利息(利息以359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LPR一年利率标准计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各负担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