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21民初1795号之二 原告: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园镇后港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7T1N8T。 法定代表人:黄联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园镇后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099287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