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1569号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后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