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5459号 原告(反诉被告):***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32136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099287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将重新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反诉原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