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743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5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云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被告新云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5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解除合同后,于2020年6月止于2022年5月,每月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5950元。3.请求判令被告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告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份、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若补缴不能,则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社会养老保险补偿费24792.3元;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保险损失13480.7元;一次性赔偿原告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1084.6元,合计39357.6元。4.请求判令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合计476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份、6月份工资合计14088.5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3月份、4月份、5月份周末加班工资5471.2元。7.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7850元。8.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的补偿10668.9元。9.请求判令被告出具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品质经理一职至今,工作勤恳负责。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开始2019年2月18日,止于2022年2月17日,并同时单独给了份保密协议,其中有竞业限制条款,“12.乙方承诺: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甲方正在联系相关业务往来公司的相关业务,如若违反,甲方有权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新任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当时公司还未盖章)一式两份,原告签署完毕交给人事,但公司后面只给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未给原告,公司此做法违反了相关法规,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当时签署的协议(虽部分条款违法,原告不予认可),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在离职后2年内,按月以原告前一年月度的50%支付原告竞业补偿金每月5950元。原告前一年工资流水记录得出扣除五险一金及个税后月平均工资9161元,税前约11900元/月。被告在未书面通知辞退原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5日上午11时20分、21分就把原告踢出公司工作群、部门工作群、踢出公司钉钉考勤团队等;在2020年6月5日上午11时43分,由人事部**在钉钉上发送电子版《员工辞退通知书》给原告,通知上说:原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不作为,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现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予以辞退处理;事实是,原告进入公司时,品质才1人,品质工作基本算是从零开始,到现在初步流畅,目前品质加我才3人,整个公司300多人,原告深知品质的重要性,承受很大压力,工作一直认真负责,从没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也没有存在法定规定解除合同过错,公司制度也没有告知原告、公司也没有提供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事实,属于违法开除员工;另外《员工辞退通知书》还未正式通知原告,公司就把原告踢出公司工作群、部门工作群、踢出公司钉钉考勤团队等,强迫原告自动离职;被告在《员工辞退通知书》上决定2020年7月5日为解除合同日,未按相关程序变更通知的前提下,逼迫原告提前离职交接,非法限制原告外出公司,在原告报警后,警察到来,才得以离开,造成原告无法考勤、办公及没有劳动条件继续履行后续合同的事实,公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解除程序违法及违反公司自己发出的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原告经济赔偿金35700元,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11900元,及经济补偿金17850元(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的税前工资,代通知金为1个月税前工资,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税前工资)。在原告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交接,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原告2020年5月份工资与2020年6月5日前的工资。请求判令支付原告2020年5月份工资11900元、6月份工资2188.5元,合计14088.5元。原告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被告未依法给原告足额缴纳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社保,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原告合法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告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份、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若补缴不能,则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社会养老保险补偿费24792.3元;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保险损失13480.7元;一次性赔偿原告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084.6元,合计39357.6元。被告在公司工作群里发布《关于2020年清明、五一放假通知》,其中安排:1.清明节放假时间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6日,共三天;4月11日(周6)、4月18日(周6)为正常工作日;2.五一放假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共5天:其中4月26日、5月9日正常上班(五一节假补班);5月16日(周6)为正常工作日,五月份其他日期的作息时间不变。被告关于清明与五一节日的放假安排与国务院关于清明,五一放假的通知不符,把4月11日、4月18日、5月16日周末直接改为工作日,明显违法,损害原告权益,且原告按照公司安排进行了加班,公司没有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原告3月21日(周6)、5月30日(周6)周末在公司加班,公司也没有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被告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损害员工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支付原告3月21日、5月30日、4月11日、4月18日、5月16日周末加班费5471.2元(周末加班为工作日工资的2倍,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税前工资)。原告累计工作已满一年,按法规享有每年5天年休假,2019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至2020年6月,公司未安排原告享受2019年、2020年带薪年休假,根据国家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请求判令支付原告未休的年休假6.5天的补偿金10668.9元(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日工资的3倍)。为此,原告2020年6月5日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予以拒绝,不能达成一致。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46条、47条、48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新云网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所陈述的事实与案件不符,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且被告在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属于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无理纠缠,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乙方)与新云网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品质经理工作岗位,乙方工作地点为长沙。乙方为甲方全日制员工,甲方依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安排乙方出勤,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自愿服从甲方安排。乙方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月,岗位津贴依具体岗位确定,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绩效考核情况核定。甲方于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标准工资。同日,**在《入职须知、工装制度签字确认表》上签字,《新员工入职须知》第十三条规定:在职期间的员工,不允许在任何招聘渠道更新或投递个人求职简历,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将视同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要求即刻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2020年5月22日,**更新了其求职简历。2020年6月5日,**与新云网公司就简历更新及对**的处理结果等进行了协商,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日,新云网公司作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内容载明:**,您在工作期间具有下列情形。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您于2020年5月22日在前程无忧招聘渠道更新简历,并更新在我司任职经历;《新员工入职须知》第十三条规定:在职期间的员工,不允许在任何招聘渠道更新或投递个人简历,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将视同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要求即可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该规章制度在您入职当天本人阅读及签字确认。2、工作严重不作为:在您任职一年多的时间里,日常工作不负责且频繁出错,专业技能无法达到岗位工作要求。鉴于以上情况,经多部门综合评定您完全不能胜任品质经理岗位,因个人素养及专业技能均也不符合公司其他岗位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现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您予以辞退处理;请您于收到本辞退通知书后于2020年7月5日前做好交接工作,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同日,**填写了《离职交接清单》,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2020年6月8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令新云网公司与**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5日解除。2.裁令新云网公司解除合同后,于2020年6月止于2022年5月,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950元。3.裁令新云网公司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份、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若补缴不能,则新云网公司一次性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补偿费24792.3元;一次性赔偿**医疗保险损失13480.7元;一次性赔偿**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1084.6元,合计39357.6元。4.裁令新云网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合计47600元。5.裁令新云网公司支付**2020年5月份、6月份工资合计14088.5元。6.裁令新云网公司支付**2020年3月份、4月份、5月份周末加班工资5471.2元。7.裁令新云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850元。8.裁令新云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10668.9元。9.裁令新云网公司出具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事项三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仲不字【2020】第1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1、新云网公司2020年3月31日作出《关于2020年清明、五一节放假通知》,安排清明节放假时间为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6日,4月11日、4月18日为正常工作日;五一节放假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其中4月26日、5月9日正常上班,5月16日为正常工作日。2、**在入职新云网公司之前,工作已满一年。3、新云网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发放了5月、6月工资合计8971.89元及补助2000元。**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实发平均工资为9162.14元/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当事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劳动合同、离职交接清单、《关于2020年清明、五一节放假通知》、考勤记录、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个人参照情况表、员工辞退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新员工入职须知》、《入职须知、工装制度签字确认表》、员工承诺书、简历更新截图及简历、汇款截图、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新云网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原告**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5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要求新云网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0年5月、6月工资。原、被告举证不足以证明**的应发工资,本院参照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实际发放平均工资标准,认定**2020年5月、6月的工资应为11268.38元(9162.14+9162.14÷21.75×5),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971.89元,被告新云网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工资296.49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被告以“原告**更新简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专业技能无法达到岗位工作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本院做出分析如下:1、关于更新简历的问题,**确于2020年5月22日更新求职简历,新云网公司认为**更新简历的行为违反《新员工入职须知》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认为,首先,《新员工入职须知》应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新云网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其次,《新员工入职须知》第十三条规定将员工更新求职简历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但该行为并不实际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显失公平。2、关于**平时的工作表现,被告举证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综上,新云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故原告主张经济赔偿,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2020年6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参照其平均工资标准,故新云网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赔偿27486.42元(9162.14×1.5×2)。
关于**主张的2020年3月至5月周末加班工资,其提交了2020年3月、5月份的钉钉打卡记录以及《关于2020年清明、五一节放假通知》进行佐证,本院对此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将2020年4月11日、4月18日、5月16日休息日改为工作日,缺乏法律依据,应视为安排加班。2、对于原告主张3月21日、5月30日加班,缺乏公司要求加班的依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527元(9162.14÷21.75×3天×200%)。
关于**主张的未休年休假补偿,经核算,原告2019年度的年休假为4天,2020年度的年休假为2天。被告辩称已于2020年1月发放了年休假工资7275元,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安排原告休年休假或发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新云网公司应向**支付年休假工资5055元(9162.14÷21.75×6×200%)。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岗位、工作性质和用人单位保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协议对脱密期管理、竞业限制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新云网公司就竞业限制事项及补偿金另行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保,补缴不能则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征缴社保属于社会保险部门主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5日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限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中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6月工资296.49元;
四、限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中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27486.42元;
五、限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中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2527元;
六、限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中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5055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非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支付***行金(标准为100元/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