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03民初2843号
原告: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南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钟庆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其双,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机场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