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250号
原告: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钟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原告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