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财保89号
申请人: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钟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X号案件执行款中的33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8)川07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执行案款中价值33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四川久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鹏
法官助理 成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