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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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民初字第3430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委托代理人:***,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浩知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建设街社区,现在三台县潼川镇西干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知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给付15000元的协议,被告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