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52号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银行村下湾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2MA67P5NA2D。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沱鞍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670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名: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甜城国际社区项目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3,325,027.5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为自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提供3,325,027.50**单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名: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甜城国际社区项目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3,325,027.5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