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沱鞍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670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银行村下湾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2MA67P5NA2D。
经营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解除本院(2022)川1002财保52号裁定书中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行,账号:×的冻结。因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