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侯民初字第2739号
原告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伟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伟煌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7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1368.5元由原告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