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370号 申请人: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03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7511.2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7511.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