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4167号
原告: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平中路258号南大楼1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378448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6月23日书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885元,减半收取计13942.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