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平中路258号南大楼1-03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政府路沿街商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03执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