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131号
原告: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院**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平中路258号南大楼1-034室
原告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道成事务所)与被告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道成事务所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