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610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中路258号南大楼1-03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粟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