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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610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中路258号南大楼1-03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粟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